報載「開車坐車要戴安全帽」疑義澄清說明
三、 然為避免外界再生誤解疑義及為利執法單位與處罰機關對民眾可能誤解之說明,交通部已另行文執法與處罰機關補充說明新修正條文第7條之2第
2項第11款「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汽車駕駛人」,係指「機器腳踏車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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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目前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修正,表示連交通部都認為法律內文不妥。(擔心有人依法行政吧)
只是用行政命令強壓法律,這不是法治國家的應有作為。這樣就不需要立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