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食品衛生管理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L0040001
有特別刑法規定:
第 34 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
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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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改成三年以上,N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