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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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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n_akemi
記得有規定未滿80不得行駛中車道。
法條要找一下,不過我懶得翻了...

除非只有兩線車道...


根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引用: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
 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
 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
   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
   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
   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
   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
   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
   ,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
   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
   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
 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
 ,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
 警示標識。
舊 2009-11-24, 04:41 P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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