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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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_akemi
老實說光看這則網路新聞很難判別事件的真實經過與原因...
如果爭論點在於"開立證明"而非"急救過程"...
家屬後來又質疑急救沒告知說明的舉動很奇怪...
不過,死亡證明書可以不載明死亡原因,填寫不詳。
且衛生署公告之標準格式似乎也已註明有條件的規避法律責任...
當然,院方也可以用到院前已亡故來拒絕。
但是應該要跟家屬解釋清楚,並告知要去尋求法醫開具證明。
而不是"拒絕開立"就打發了事...
如果沒有說清楚當然還是院方的責任。
所以,依然還是服務品質與態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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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新聞所寫是家屬先要求開立死亡證明書被醫院以在家死亡拒絕後改質疑為何"在家死亡"還予以急救 這樣是在圖謀急救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患者12日晚間死亡 家屬16日質疑急救是為了賺取醫療費用)
所以我說有些病患家屬簡直是不可理喻到了一種極致
人在家已經斷氣一段時間打電話叫救護車送急救
圖的是什麼? 不就是看看有沒有辦法把人救回來
好了 家屬電話打了 醫院也幫你急救了 結果沒救回來
家屬卻說人沒救回來 那你收錢做啥?
如果你是當場負責急救的醫院團隊你會有何感想?
至於死亡證明書部份
根據醫師法及醫療法規規定
"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及"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屍體,應報請檢察機關相驗"
所以醫院依法在未驗屍前是不行當場開立死亡證明書給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