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施行,請民眾留意「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定義
http://www.tainan.gov.tw/cht/public...n=7171&public=1
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另外,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
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
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爾後警察機關不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申請。
有沒有人跟我一樣覺得他的敘述怪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