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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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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3
引用:
作者paulchu
該戴姓嫌犯,說不定還可就此案件申請國賠,理由是:原本只輕罪一樁,卻因執勤員警連串疏失,結果演變成殺警重案。

抱歉!完全無法認同這段敘述。
員警執勤疏失,並不代表通緝犯就有襲擊、殺人的權利,
更況論想申請國賠!?
舊 2009-11-13, 08:43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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