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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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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事件從開始就完全不合標準作業程序!
全案只涉兩名員警,「一」名騎車員警查獲通緝犯,既無搜身也未上戒具,「一」名員警開車載送,無人隨車戒護,車上無安全防暴設施。最扯的是,案發時分局旁員警竟無法打開警車門,需先擊破車窗才能壓制嫌犯,救治受創員警。
單一警員抓通緝犯,就是涉險,即使對方為老弱婦孺,也無法預期是否身懷凶器。
單一員警載送犯人,即使犯人身無凶器,也能從後座徒手襲警。在美國就發生過上銬嫌犯,從警車後座透過鐵網向前座員警吐口水!
即使警車無任何附加配備,至少後座可設防童鎖,讓嫌犯無法從車內開門,員警則隨時可開車門入內,而不會有被鎖在車外的窘狀。
員警遇襲死亡是悲劇,但上述過程根本是鬧劇;真是比扯鈴還扯!
該戴姓嫌犯,說不定還可就此案件申請國賠,理由是:原本只輕罪一樁,卻因執勤員警連串疏失,結果演變成殺警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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