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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鄧克保,除了寫文章
還要加強的地方還蠻多的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樣,是詐欺
一個是詐賭對賭客詐欺
一個是打假球對球團.消費者詐欺

詐欺罪是公訴罪,所以侵害的不只是個人法益
還包括社會法益
社會法益,可以想像....不是一個簡單的被害連結性

單純賭博罪,有學者認為是無被害者犯罪
因為,很難連結到社會法益如何被侵害....
~~~~~



【【侯柏青╱台北報導】台灣職棒爆發令球迷傷心的打假球事件,若球迷看到放水球賽,是否可以退票?律師解釋,應可依《民法》主張商品瑕疵求償,...

可能是我沒有引用清楚
我所引用的文字是「PRO 野球!!」的本田所寫的,不是鄧克保
http://probaseball.pixnet.net/blog/post/24498359

依據我在網路上找到資料,球員之所以會被判詐欺,原因的確是像本田所說的那樣
簡言之,就是法院認為球員和組頭合謀詐賭

你可以看這篇金門地檢署的法律宣導文章http://www.kmc.moj.gov.tw/ct.asp?xI...86&ctNode=14553
.....按刑法所稱「賭博」行為,係指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之射倖行為,雖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輸贏行為(如體育競賽、撲克牌遊戲、電動玩具遊戲等),如非以此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輸贏,就不是刑法的賭博罪。職棒簽賭的組頭們是透過收買、恐嚇球員打假球操控比賽結果,即事前明知勝負的一方,藉由「簽賭」行為取得輸家的財產,在法律上是屬於詐欺行為.....

而球員也會被判詐欺,是因為刑法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也就是說,法院並不是因為球員詐欺球迷,或是侵害社會公益,而判球員詐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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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舊 2009-11-04, 03:03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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