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LALALOVE
組頭以金錢利誘球員打假球,如果沒有暴力脅迫,大概就只犯了這兩條罪。注意詐欺的對象是賭客,不是買票看球的球迷喔!
而球員配合打假球,依照刑法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被視為共同正犯,也就是說球員和組頭一起詐欺賭客,因為他們意圖左右結果來騙賭客的錢,不是欺騙你我這些買票的球迷。
|
鄧克保,除了寫文章
還要加強的地方還蠻多的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樣,是詐欺
一個是詐賭對賭客詐欺
一個是打假球對球團.消費者詐欺
詐欺罪是公訴罪,所以侵害的不只是個人法益
還包括社會法益
社會法益,可以想像....不是一個簡單的被害連結性
單純賭博罪,有學者認為是無被害者犯罪
因為,很難連結到社會法益如何被侵害....
~~~~~
【侯柏青╱台北報導】台灣職棒爆發令球迷傷心的打假球事件,若球迷看到放水球賽,是否可以退票?律師解釋,應可依《民法》主張商品瑕疵求償,但球迷已享受比賽過程,求償成功機率小。有律師認為,球迷可向詐欺罪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不易對球團求償
律師張景源分析,球迷買票看比賽,事後發現球賽作假,但這是球員個別犯罪,不代表對手或全數隊員都打假球,很難向球團或主辦單位要求退票或求償,例如,時報鷹打假球事件,也沒有退票問題。
他指出,如果司法單位證明兄弟隊全部球員打假球,或與對手談妥打假球,操控比賽結果,球迷可以要求退票;或是針對被檢方起訴詐欺罪的球員、簽賭集團成員,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賠錢。
律師李傳侯說,職棒球團賣票時並未保證比賽品質,球迷看完比賽後,很難要求退票。他說,反而是當初簽賭投注的民眾,可以控告簽賭集團詐欺。
他指出,從《民法》思考,買到假球比賽的門票,屬於一種瑕疵商品,可跟主辦單位請求損害賠償(指退錢或補償),但此舉成功機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