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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我們"說的財物損失,不是賭客的財物損失....
說的稍微遠些,連緯來買轉播權花的錢,都稱的上是一種財物損失

另外,打假球的背信部分,已經被詐欺罪吸收.

法院是認定組頭和球員詐欺賭客,而不是球迷或球團,更不是緯來
如果球迷或球團要對球員提出詐欺的訴訟,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以下文字引自PRO 野球!!
很多球迷都在探討為何組頭和黑道判得那麼輕,但球員卻被終身禁賽無路可走。拜讀了克保兄 你該知道的共犯結構 一文,除了佩服他用心整理以外,我跟大家一樣有很多疑問,那就是為何組頭和黑道判的那麼輕。今天我問了一位退休法官和一位現任檢察官這個問題,整理後得到幾個資訊:

1. 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頭以金錢利誘球員打假球,如果沒有暴力脅迫,大概就只犯了這兩條罪。注意詐欺的對象是賭客,不是買票看球的球迷喔!


球員配合打假球,依照刑法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被視為共同正犯,也就是說球員和組頭一起詐欺賭客,因為他們意圖左右結果來騙賭客的錢,不是欺騙你我這些買票的球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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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舊 2009-11-04, 01:07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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