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Elros
*停權中*
 
Elro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控訴「這個女檢太冷血」
遭姦要求採證 竟然不受理
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一名在北市手機店工作的女子,上月12日指控遭黃姓店長指**、強姦,警方認定有必要對黃嫌強制採證,女家暴官數度致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鄭嘉欣,請求指揮偵辦或採取對被害人有利的減述程序,遭鄭檢拒絕,堅持警方函送即可。被害人表示,家暴官向她道歉時提及:「她(鄭檢)說要下班了。」被害人痛罵鄭檢「太冷血」,可惡程度比強暴她的黃嫌猶有過之。

對於被害人的指控,曾與處理該案的女家暴官王怡婷等人訪談的北市議員李新昨證實,被害人及家暴官曾提及請求鄭嘉欣偵辦,遭檢察官責罵,印象中有「她要下班了」字眼。李新轉述警方說法,家暴官請求檢方啟動減述程序,鄭檢竟說「另約時間」,還提及「這種案子大多是各說各話」,函送處理就可,他批評鄭檢沒有同理心。
家暴官昨接受《蘋果》採訪時,不願證實檢察官鄭嘉欣說過「要下班了」,只強調,很少有被害人1、2小時就被警方掌握的案例,她當天看到被害人在警局「全身發抖,創傷性情緒反應很明顯」。
黃嫌從容離開警局
放大圖片
黃嫌(圖)性侵女員工,其他員工指他強行拉扯被害人褲子。

黃嫌(圖)性侵女員工,其他員工指他強行拉扯被害人褲子。

家暴官說,因認為有必要對黃嫌強制採證,先請局內婦幼隊人員向檢方請求指揮偵辦,但遭檢拒絕。家暴官解釋,根據被害人供述,黃嫌身上可能存有相關跡證,若無法及時強制採證,恐有遭滅證之虞,她才兩度打電話給鄭檢,希望檢方啟動對被害人減述程序或直接指揮警方偵辦。
被害人(28歲)控訴黃嫌性侵後,她說,隔天黃的家人傳話,「我們知道妳家住在哪裡」,令她很害怕,這半個多月日日哭泣,現在只能靠藥物穩定情緒。她描述當天警方為黃嫌做完筆錄,只詢問他是否願接受採證遭拒絕後,黃嫌就從容離開警局。被害人說,她真的很痛恨鄭檢,想問:「若被性侵的是自己的家人,妳還會這樣處理嗎?」
女檢稱深夜才下班

檢察官鄭嘉欣昨強調:「我絕對沒有說我要下班了,事實上我當晚近12時才離開辦公室,接完大同分局電話後,我還處理北投分局另件性侵案。」
鄭嘉欣氣憤表示,案發當天她負責值一般內勤與婦幼案件,晚上7時多接獲家暴官電話,當時家暴官表示被害人與嫌疑人都還沒做筆錄,家暴官要求將加害人移送地檢署做強制處分,她因此告訴家暴官,根據「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要先請社工評估被害人精神狀況是否適合訊問,檢察官才能決定是否援引減述流程。
至於要將嫌疑人移送地檢署做強制處分,鄭嘉欣說大同分局需先完成被害人、嫌疑人筆錄,並聲請拘票後,才可將嫌疑人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根據雙方供述判斷對嫌疑人做強制處分。

受害人店內員工表示,12日當天中午,被害人和黃姓店長有說有笑進入休息室,用餐完畢的員工隨即步出休息室,店長忽然性情大變,強行拉扯被害人褲子,被害人趕緊逃離休息室。
警方表示,大同分局獲報到現場將2當事人帶回警局,通知女警到分局製作筆錄,並按規定到醫院驗傷。當晚針對黃嫌製作筆錄和採集唾液檢體,但他拒絕生物跡證採集;而被害女子因情緒不穩定,也無法製作筆錄。李新轉述警方筆錄,黃嫌只承認手指侵入,但未有生殖器侵入。
律師指檢方有疏失
放大圖片

律師陳昭全指手指侵入也是性侵,黃嫌不承認生殖器侵入,與被害人陳述不同,檢方有責任還原犯罪事實。另名律師洪榮彬說,「鄭檢若知黃嫌承認手指性侵後,竟未請求將黃嫌羈押或交保候審,處理上大有問題。」律師徐立信也說,性侵案屬重罪,又有保全證據需要,檢方至少應開偵查庭,鄭檢恐有疏失。
檢改會劉承武檢察官則認為,若黃嫌並非被以現行犯,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對加害人強制採證。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顏迺偉表示:「全案應該是警員與家暴官不熟悉制度與流程,才導致被害人誤解。」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091102
-------------------------------------------------------------------
沒筆錄、沒採證、沒聲請拘票就想往檢察官那邊一丟了事
倒底是誰比較想早下班.....
     
      
舊 2009-11-03, 08:35 A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lro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