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有人問起小弟的論文來...
恩,根據大法官會議475號解釋,因為有踐行立法程序,所以可以
當年在大陸時候發行過一堆債券,欠了大陸人一屁股債
人家來請求清償
當年老蔣曾經以一紙行政命令否定過自己的債務
後來立法院修改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債務償還時間延後到統一時
然後針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又做出了解釋,說立法院這樣做很OK
所以,所有信賴保護原則根本政府是拿來當屁話的
反觀十年前,日本人還在台灣叫人家來領當年戰爭時候發行的郵政儲金還有債券
(記得還找文英阿姨來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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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ONOPIG
雖然我不是很想認同...但確實有這種感覺。
經濟大好的時候競爭力沒起來,
國債可不可以拋棄繼承權?
我幫後面的人問的
看到南韓就在縮...之前還在台灣之下的耶。
南韓客戶的那種嘴臉真讓人生氣...
偏偏台灣什麼都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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