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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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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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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ightowl
惡蟲大!感謝你的說明!
不過我有去網路查了一下合議制,找到了法院組織法第三條這個條文!
第三條(法院之組織獨任制與合議制)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小弟有個疑問?在地方法院審判案件時,任何案件都是合議制嗎?或是有所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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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和刑事訴訟法284-1條一起看。
第 284- 1 條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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