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792500
強制****罪的構成就是性器官要進入或接合
女法官確定是否有進入我是看不出這樣問案有什麼錯
成文法國家的法官就是拿事實套法條規定的要件
犯罪偵察證明是檢察官的事
和法官有無經驗有什麼關係



幫忙修正一下, 新的刑法規定, 強制****罪構成已經不限於性器官進入或接合.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除指狹義之男女性器官接合外,尚包括肛交、進入口腔之「口交」、
及以手指等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對方性器或肛門之侵入行為。又行為主體與行為客體,包
括男對女、女對男、女對女、男對男所為上開行為。故口交、肛交、指交(以手指插入他
方性器)行為,按舊刑法僅能處以刑度較輕之強制猥褻罪。現今得處以刑度較重之強制性
交罪。換言之,強制****罪範圍相對擴大。
     
      
舊 2009-10-31, 11:08 AM #7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zabijia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