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樣加起來才五年................
動物園內性侵女童 判五年徒刑
34歲的余姓男子,利用在公園認識9歲國小女童機會,將女童誘騙到溪邊,以及木柵動物園內涼亭,連續三次性侵得逞,事後余男在與女童的電話通話中,甚至對女童說「我愛妳、好想妳」,而遭被害人的母親察覺有異,
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由於余男三度性侵,經一罪一罰後,合併判處五年徒刑。
判決指出,有多項前科的余姓男子,是於96年暑假,在北市文山區的木柵公園內,因玩水認識當時年紀只有9歲的國小女童,余利用女童年幼無知,因無人陪伴無聊的機會,在約出女童後,將女童誘騙到深坑鄉的溪邊性侵得逞。
食髓知味的余男,之後又以邀請女童出遊機會,將女童騙到貓空地區,先搭乘纜車後,在附近的溪邊再度性侵女童。
同年9月間,余男以腳踏車搭載女童到木柵動物園遊玩,在動物園內的涼亭後方,趁無人注意之際,在未使用暴力、脅迫等其他強制性方法下,強暴女童得逞。
法院審理時,被害人對於男女性器官的溝通詞彙,都是以「尿尿的地方」描述,雖然余否認性侵,但女童清楚描述被脫衣等遭性侵的過程,認定余男涉犯對未滿14歲的女童三度性侵,
各判處3年6月徒刑,經合併後判處五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