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誰跟您說試用期?是資遣費啊~~~
有沒有試用期跟資遣費一點關係也沒有。
而且就說是印象了...
請自行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11~15條有關 終止勞動契約 的規定。
請自行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有關 預告期間 的規定。
請自行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17、18條有關 資遣費用 的規定。
總之,未滿三個月硬要算也是有個幾千元...
但是咧...老闆若硬要惡搞,也是可以弄到不用發。
如果您閒著沒事,為了出那一口氣,可以去玩勞資協調。
但是去了以後,承辦人會告訴您:
「勞動基準法是特別法,如果老闆以民法告您就不是那回事...」
最後結果可能會是您敗訴,老闆不用發資遣費,您還得負擔出庭費用與賠償...
小弟過去有仔細的推敲過,沒過三個月的勝算非常低...
我那次有硬玩,不過因為剛好有過一兩天,再加上未預告十天,想不發都不行。
但是...若當真不滿三個月,還是不要硬爭那一點小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