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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楊縣長應該是用: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來拆違法T-BAR.

那我猜如果那塊T霸真的有違反限建規則

楊縣長可能就如您所說用這條法來管

不過沒有違反限建規則

我看來看去也只有

引用:
第八條 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之原有建築物,得為從來之使用,其在禁建範圍內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其在限建範圍內者,應予必要之改善措施。

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原經核准之樹立****,得依其原有效期限設置,期滿應自行拆除。

前二項建築物與廣告物,對行車安全及景觀有重大妨礙者,公路主管機關應請當地縣(市)政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其所受損害,應給予相等之補償。


勉強說的上,可是我想真的這樣搞,法院鐵定有事做啦

總之我也不專業就是了,胡亂猜測
舊 2009-10-15, 10:34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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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