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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6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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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91
為了這件事, 剛剛打電話去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問了, 黃線可以臨時三分鐘, 這是沒問題的
還有, 現在要我證明沒停超過三分鐘, 邏輯是這樣走的嗎?? 應該是開罰單的單位證明我停車超過三分鐘吧??
先收到對方駁回的理由再看看好了

"並保持立即行使(駛)狀態。"...
這是一個很tricky的問題; 我是駕駛, 事實上也下車了, 這到底算不算可以立即行駛?? 我可以十秒內上車... 這到底算不算"立即"? 剛剛問那個公務員, 他的回答是, 這是執行面的問題, 他沒法回答
舊 2009-10-14, 04:13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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