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性的需要現金還是得先做, 不過長期的解決辦法還是要去往 無法短期約聘 的工作去準備.
讓自己的貢獻能有獨特性, 才能把這個過程變成過渡時期.
另外, 試用期的問題 麻煩上一下高等法院檢察署的網站仔細看清楚再來開火不遲,
順手直接貼過來.
出處來源 生活法律 第三集
老闆約定要有試用期 合法嗎?
一、案例事實
淑玲應徵上一家公司,擔任行政助理的工作,面試時主管就表明,公司規定如果錄取了,必須試用3個月,試用合格,才錄用為正式員工。淑玲明天就要報到,心裡對試用期間很有意見。因為朋友告訴她,現在勞基法已取消所謂的試用制度,老闆可以自行約定要求試用期嗎?
二、法律解析
法律上的觀點:
企業僱用勞工可不可以先試用,答案是可以的。理由有下列幾點:
1、勞動基準法沒有禁止試用的規定,在民主社會沒有禁止就是准許。
2、外國法例:雇主可以試用員工。國企業主大概不會比外國企業更有招才的眼光,當然也需要試用期間才能找到適任的員工
3、試用的爭議不在於可不可以試用,而是在如何避免雇主濫用試用制度,比如試用期間是否太長,試用後不錄用要講出客觀、合理的理由等,才是真正保護勞工,否則雇主全面都約定短期工或臨時工,對勞工反而不利
法律上關於試用的規定:
本來在勞動法施行法則第6則第3項規定:「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規定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是保護勞工的意思,限制雇主試用期間不可超過四十日,避免試用期間太長,影響勞工權益。
但是這個規定在86年6月12日刪除,但刪除的意思不是不可以試用,而是可以試用。並且不受四十日的限制。
法律解析:
試用期間得自由約定,有約定一個月、三個月也有一年的,多久才算適當,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是依照行業別、工作職位不同而定。勞工如果認為試用期太長,該怎麼辦?法律上能做的還有一招就是主張權利濫用;主張勞動契約違反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還有一點更重要,
如果試用後不錄用,雇主要提出客觀的理由,且與社會通念相當才可以不錄用。日本判例也如此認為,不是隨便僱主說試用不合格就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