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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3568i
政府僱工拒當勞基法孤兒
【記者王蓉台北報導】長期約僱 換來遺棄
「我們是一群非依公務人員法聘僱的公務機關的約聘僱、臨時員工。長期以來,政府雇主以一年一簽的短期契約任用我們,可笑的是,這份『臨時』工作卻延續了一、二十年。」一位不願具名的員工無奈表示,當初是參加公部門的專案招考,才進入北市國稅局擔任約聘工,沒想到20年來像正式職員一樣上下班、加班,從未懈怠的結果,竟是政府非但不願承認她們具有公務員資格,更拒絕將她們視為工人、納入勞基法。
像她一樣的僱工全國總共將近40萬人,她們就這樣在公部門裡流轉了2、30年,忍受同工不同酬、一年一聘的壓力煎熬。
政府帶頭 違法30年
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指出,勞基法第9條中明確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說,長期的約聘依法早就必須轉換為正式勞工,但是政府卻年年重聘相同一批人達30年,長期帶頭違法。
她進一步指出,這些約僱工不僅長期勞動,工作的內容也與一般正職無異,因此根據勞基法第84條,應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任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等事項,要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是她們不但未達標準,甚至在政府刻意規避下,除勞保外,其餘相關福利均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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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是本末倒置
意思是說凡是透過約聘僱身份而進入政府單位服務20年以上
政府就得自動將他們升為正式公務人員
享有如同高、普、初考...等正式公務人員的一切福利與待遇?
這種想法會不會太一廂情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