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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750
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搞的每個人都有權告訴,協請網路警察辦案
屬告訴乃論
不用你來發文對不起,
舊 2009-10-10, 12:53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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