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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
好像不一定是要站長告你才算

刑法第358條條文規定中「入侵他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係指「入侵他人『使用』之電腦及相關設備」而言,即判斷標準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使用權限?」,而非「所有權為何人?」

遑論他人。本條「侵入」行為,其本質性之屬性應屬「舉動犯」之類型,亦即不需探討侵入行為是否有發生侵害之結果。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縱無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應以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處罰。

該被盜帳號或是沒被盜帳號成功都算是...

算你好狗運

沒試我的帳號,要不然等著我的傳票
舊 2009-10-10, 11:25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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