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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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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人的確是越來越多。
之前就有碰過一個,到處向地下錢莊借錢,結果錢莊向她錢時,就向警察報案,告錢莊重利、強制、恐嚇等。然後警方移送後,人就出國避不見面,前後至少跟三個錢莊借了近四百萬元,還自稱是出國躲債,其實怎麼看都是惡性倒債。
這種人其實非常可惡,因為這類人的出現,使得所謂的「被害人」不再是單純的被害人,被害人的供述證明力減弱,於是檢警需要更多的證據才能相信所謂的「被害人」,這會讓真正被地下錢莊逼債的人以後很難藉由法律途逕解決困境。而且會讓部份惡質的地下錢莊有機會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最後必須說的是,雖然刑法上有重利罪,但那只是懲罰約定超越法定利率的債權人,但是就民事上,借貸關係仍然成立,也就是說,即使是真正的地下錢莊,仍然在法律上有權請求債務人償還本金及合乎法定利率的利息,不是告重利就不用還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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