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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Fa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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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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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操級廢員
若所得列在"執行業務所得"可以列舉成本或是必要費用先加以扣除,
列在薪資就只能適用薪資所得扣除額最高10萬元....
假設志玲姐姐年收3000萬, 而這3000萬是被列在薪資所得,
那這3千萬就得繳納近千萬的綜合所得稅....
若是用執行業務所得來課稅, 那就可以把像是事務所或工作室的租金, 水電,
員工薪資獎金, 交通費, 餐費......等一大堆費用都列到成本或必要費用裡先扣除,
剩下的才需要課稅.....
我在猜, 志玲姐姐可能有不少的演出的所得因為付錢的企業或單位是把費用
以"薪資"的科目來申報, 所以國稅局才會不同意她用"執行業務所得"來申報.
像我以前曾幫某些團體或公司演講或上課, 鐘點費也幾乎都是被列在薪資項目裡,
所以就只能乖乖用薪資來申報, 有時連文章或是照片授權給出版社或雜誌社使用,
對方開給我的扣繳憑單也都是列在薪資....早些年我還會打電話去抱怨,
後...


這只能說政府鼓勵以個人工作室名義接案.把個人助理,車資,洽談等相關費用都申報!

此外林志玲的表演類應該不算這類的授課吧! 看他表演可以分享嗲聲技術嗎?
舊 2009-10-07, 04:1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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