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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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若所得列在"執行業務所得"可以列舉成本或是必要費用先加以扣除,
列在薪資就只能適用薪資所得扣除額最高10萬元....
假設志玲姐姐年收3000萬, 而這3000萬是被列在薪資所得,
那這3千萬就得繳納近千萬的綜合所得稅....
若是用執行業務所得來課稅, 那就可以把像是事務所或工作室的租金, 水電,
員工薪資獎金, 交通費, 餐費......等一大堆費用都列到成本或必要費用裡先扣除,
剩下的才需要課稅.....
我在猜, 志玲姐姐可能有不少的演出的所得因為付錢的企業或單位是把費用
以"薪資"的科目來申報, 所以國稅局才會不同意她用"執行業務所得"來申報.
像我以前曾幫某些團體或公司演講或上課, 鐘點費也幾乎都是被列在薪資項目裡,
所以就只能乖乖用薪資來申報, 有時連文章或是照片授權給出版社或雜誌社使用,
對方開給我的扣繳憑單也都是列在薪資....早些年我還會打電話去抱怨,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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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PTT 裡的討論:
台端以電子郵件詢問受聘研討會講課所領取所得,係屬演講鐘點費或薪資所得疑義乙案,因台端未提供相關資料供核,茲提供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規定供參:
主旨:函復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說明: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這代表什麼意思,就是某天微軟請你演講,抱歉,這是薪資所得,就算你不在微軟工作,你一年也只幫他講一場演講,這叫薪資所得
國稅局完全不管,你為了準備這場演講,要花時間準備的成本 (至少也算執行業務所得吧...)
所以,我們認知的演講,一年有18萬免稅,他的條件非常嚴格,我打電話抗議過,對方說 演講性質是要以聊天,分享個人心得這種,不具有技術性質的演講,才叫演講,若有分享技術,一律是薪資...
例如王文華或伊能靜在學校講自己的一些心得,這是演講,而你在學校,但是內容是日後電腦新技術,抱歉,這是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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