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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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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立法院修訂的沒錯,
但法令上有很多模糊地帶都是這些公務人員做解釋令,
實際上大多數都是依解釋令在執行


舉例職業災害的定義: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何謂就業場所?如何認定?
作業活動的認定為何?
傷害到何種地步才算殘癈?
這些都是靠公務員來解釋的

今天如果公務人員不善盡職守(例:勞動派遣法召開產學會議時,有個兩面人,高雄市勞工局秘書在樓下說他是專家學者,而到了會場就說他是高雄市勞工局派來的,而表明支持派遣制,不顧我們勞工團體引用勞基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別把責任都丟到立法院上,我參與過不少工會活動,也與相關政府單位接觸過,今天的問題是公務人員的怠惰.
     
      
舊 2009-10-04, 04:35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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