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ogcccrrrwhh
可以請問一下
派遣方面的應該不適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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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適用
人力使用公司 和 派遣公司 是互為合作關係
派遣公司 和 被派遣人員,則為僱庸關係
不論是否為不定期契約,但若是由僱主以勞基法第11條解除勞資契約時,當然都要付資遣費(資遣為"最後"不得不為的手段)
只有符合
勞基法 第12條才不用支付資遣費
比如...前不久大量派遣人員被中止合約為例,科技公司是和人力派遣公司中止人力派遣,而人力派遣公司則只能使用第11條....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來進行資遣事宜,因此資遣的事實存在於派遣公司和被派遣人員之間,而派遣公司和人力使用公司則為企業合約的改變,人力使用公司和被派遣人員之間.....不好意思,就是當物件使用而已......
但,這中間不是沒有取巧的方法....呃~後面就先不述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