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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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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引用:
作者n_akemi
印象中到職未滿三個月是沒有資遣費用的。

不過有規定應提前10日告知不適用辭退...
而且這10日要計薪,因此到任時間要算到告知辭退後的第10日。
若有超過三個月,則按照一年核發一個月的比例幾付資遣費用...

以上純屬個人記憶中的印象,詳細規定請參閱相關法規...



您被洗腦成功了....
請參考以下資料.....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c57:6bfc&theme=
勞雇間的關係具有長久性、繼續性,新進勞工初入事業單位伊始,對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工作內容是否足以適應勝任,將不得而知,所以雙方約定試用期間有其必要性。

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文規定「勞工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但該細則在民國86年6月12日修正,將該規定予以刪除之後,勞雇間是否仍得約定試用期間,在試用期間內或期滿時,僱主可否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及應否發給資遣費問題,普遍形成爭議。

其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3日作成解釋為:

1. 勞動基準法施行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但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2. 惟於該試用期間內或屆期時,僱主倘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6條、第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換言之,試用期間或屆期時,僱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具有法定事由始可為之,並應依規定預告及發給資遣費。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3日台(86)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
舊 2009-10-02, 12:45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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