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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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x3210
第一、我沒說丈夫"一定"是那種人,我只是提供新的思考方向。這件事我想表達的是「司法依據"假設"的美好給予酌量減刑。(依轉貼的這篇新聞而言,我沒看到其他16年不離不棄的相關描述)」
第二、驗傷能驗出有傷,不代表能驗出為誰所傷。依照妻子狀況,被說成自己行動跌倒都有可能。
第三、不走可以有很多理由。包括心理、生理、社會。假設娘家地方勢力龐大深怕社會輿論離不開、假設持續照顧妻子就會有娘家持續提供優渥金援等等。
第四、以上對事不對人,我無意幫加害人戴帽子,我只是給大家另外一種想像去思考。小弟只是工作上剛好可以接觸許多這種案件,我只能說蘋果那種近乎鬼扯的劇碼,事實上所在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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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一切假設,都只是建立在個人單方面的假設下,那麼同樣的,為什麼不假設說你所假設的一切,都已被偵審程序中調查過呢?
你的假設是司法「假設」丈夫十六年期間對妻子的善待,但是你也是「假設」了司法程序並未想到這一方面的事實,你認為司法機關忽略了丈夫可能十六年來長期虐待妻子的可能,但是我認為你也忽略了在整個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已調查過並釐清這部份事實的可能,所以事實上這方面的討論認真來看,其實是沒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