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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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光是現在的勞基法,勞委會就怠惰不執行,監委也不彈劾失職官員。
勞動基準法不只是公務人員適用,而是全國勞動受薪階級皆適用,政府官員不強制執行就是違法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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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勞工身分的公務員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具文官資格的公務人員是不適用的。這點前面已經稍微提到了。
我也不認為勞委會做的多好,但是要罵人應該有好的理由,而不是把所有的錯都由某個替罪羊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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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iadiadd
唉~那也得有作為呀.....
例: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早在八十九年,公務人員即有相關明確的規範
勞委會呢??左閃右閃,直至今年年中才勉強公告個颱風假....無薪假計....(又隨手拿個破布補了一塊....)
以前呢~只有一句話....勞資協商.....
當為不為.....盡是一些倒向企業主的作為.....這又是搞的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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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放颱風假 勞工可不上班 (請注意最後一段...)
狀況是這樣的,公務員要依法行政,我國的立法怠惰又是相當嚴重,這個問題的根源就是勞基法...
有些情況是勞委會作的差,但是很多問題都是沒有代表民意的民意代表搞出來的,去盯他們會比批鬥公務員有用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