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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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iadiadd
我還是那句話.....公務人員也適用勞基法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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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恐怕您會更不爽...
現在在縣市政府的公務員加班已經是常態,而加班費的計算是以薪俸直接除工作時數算出來的(無加給)。
但是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這樣公務員拿的錢只會更多而已...雖然每月加班費上限好像只有20小時。而且勞動節可以多放一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