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我去年遭台籍同事毆打,告對方傷害。地點在大陸某城市
1.不要去警察局報案,警察就是推拖拉而且不懂法律,警察只會開單抓酒測幫忙抓**臨檢而已。
2.直接向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按鈴申告,按鈴之後會有法警來帶你然後受理報案,之後交由檢察官進行偵訊,就將事實與證據提交給他就行了。
3.先後開了兩次偵查庭,被告只到了一次。之後檢察官要求雙方調解,調解地可由雙方自由選取,再找一個雙方都同意的地點就行了,但以地檢署縣市為限。
4.第一次調解不成,案子發回給地檢署,我原本以為檢察官會再開一次偵查庭,結果檢察官逕行起訴被告傷害。
從按鈴到檢察官起訴費時五個月,由於這不是重傷害案件,檢察官請求簡易判決
5.起訴之後案子移轉到地方法院,開庭那天前半小時法院已經先排了一個調解庭(可去可不去,無強制性),一樣調解不成。原告被告一起直接轉去刑事庭進行言詞論辯。當天即結辯
6.我國法律規定言詞辯論結束後兩個禮拜之內宣判,所以我得到一個被告被判處拘役35天的判決可易科罰金每天一千元。
(很多 人以為簡易法庭的簡易判決是不可上訴的,這是錯誤的認知。簡易法庭和一般法庭的判決在效力與程序上並無二致,差別只有在犯行輕重和刑度上的長短而已)
我和被告都沒有在判決之後10天內(不是收到判決書10天內喔,所以實際上大概只有八 九天左右)提出上訴,所以被告以一審拘役35天判決確定。
在同一個刑事庭開庭時,我另外提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在我收到刑事判決書時,由於承審法官認為民事訴訟的賠償金額需要再行辯論,所已將民事賠償的部分再移轉到另外一個民事庭去處理。
7.民事庭開庭已經距離我按鈴之後9個月了,目前正在等宣判。
問題:
1.在大陸地區觸犯我國民刑法有管轄權的問題嗎?在我按鈴之前,我曾詢問過海基會的律師,答案是肯定的。只要都是台灣人在大陸地區(除港澳以外)觸犯民刑法,台灣的司法機關都有管轄權。不受刑法第七條的限制。
2.要不要請律師?我個人從頭到尾都沒請律師,訴狀自己寫(其實只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是我寫的),被告倒是在檢察官起訴之後請了兩個律師。
3.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問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向被告要求民事賠償時,須向法院支付每一萬元/109元的民事裁判費。但是如果是因為刑事訴訟所引發的民事賠償,這筆裁判費就不用付了。所以我從按鈴之後到現在一毛錢還沒花到,交通費到是花了不少就是。
4.證據要準備好。法院是看證據的。我在決定提告時,還特別跑一趟大陸去做文書驗證,因為大陸地區的病歷文書並須經過大陸地區的公證單位和台灣海基會認證通過之後,台灣的行政與司法單位才會認可其效力。
感想:
打官司很耗費時間、精力與金錢,能夠和解最好。但是像我遇到這種打死不認錯也不願意花錢消災的被告,只好告到底了。
司法院網站有各類文書範本可以下載,找律師也是這樣寫的,有錢找律師當然可以找律師代工 ,沒錢找律師就下載之後將你知道的事實盡量寫出來就行了。
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 (左側的下載中心連結/書狀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