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三審的法官通常是法律知識與經驗兼備
因此會開會選出一些代表性的判決做成判例
針對相同案子以後下級審就只能這樣判
這就是一種監督
當然會有僵化或不能完全適用類似個案的缺點
但是頗符合平等原則及能限制某些法官漫無邊際的自由心證
至於司法體系外的監督如果能成立的話
那能控制這個監督機關就能控制司法
司法獨立更是空談
更何況誰來監督這個監督司法的機關
所以我們也只能把監督放在司法自己的體系中
審級制度、合議庭制都是一種監督
至於陪審團制這裡只說它的幾個缺點
一來陪審團易有同情弱者的情況(窮的、死人的)
二來陪審團也可能被操控
例如陪審團通常要造冊登錄有意願人的資料
美國有些案子律師就能透過挑選人種、社會階級、年齡層等等來組成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團
所以專業法官制和陪審團制都是有利有弊
它們也都有許多的配套
並不會有改個制度司法就能突飛猛進人人滿意的情形發生
台灣的現況我覺得是很多人把上法院想得太簡單
實際情況並不是老子問心無愧坦蕩蕩就能得到勝訴的判決
法律是很技術的操作
訴訟程序又是超高技術性
有幾個人知道即使拿著真正的借據而且對方也承認是他寫的還是會被判敗訴呢
有幾個人知道簡單的回答:是;對;有,舉證責任就移轉到自己身上了呢
然後敗訴了才來說司法不公
上電視上媒體哭天搶地
一般人連判決都沒看過也能批評的頭頭是道
誰會對台灣的司法有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