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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ice568
憲法第八十一條固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透過此一身份保障條款,以期落實第八十條審判獨立之精神。
講白一點,法官也是人,如果他還要為經濟打拼,那在判決上勢必會比較不超然.
例如:一邊是窮苦人家A,一邊是有錢小開B

如果法官有了監督的部份,則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例如:
檢察官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如果今天變成法官直接起訴某人,則完全可以不用打官司了.

以上

喔喔了解

可是的確真的有法官怠忽職守,雖然可能部分不是他願意的,比如說業務繁重

還有些法官做出跟他的職位有所牴觸的事情,比如說總是任意對個案做評論

總是要有個相對制衡監督的力量吧?簡單的說,法官有評斷的權力,可是誰來監督法官的評斷?

還是其實已經有了?比如說一審二審三審就是一種制衡制度,因為只要法官判的不適當,或是程序有瑕疵,二、三審可以叫另外一組法官來重審...

請教一下
 
舊 2009-09-24, 08:57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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