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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講藥太詳細 藥商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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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
Lisa Hsu
從網路上找到:<民事裁判>善意發表「可受公評」之事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article_id=700
)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而這裡又說: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補鈣藥品已涉及多數人利益了。
至於證據,叫小老百姓去查,實在很困難。檢調單位才有權查大統公司與醫生們的資金往來與通聯記錄等等。但現實往往是有權的檢調單位不動,要小老百姓拿出證據來
你以前在網路上宣稱我是愛賣藥的醫師,查證過了沒?
呵呵~
2009-09-24, 06:25 PM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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