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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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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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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上找到:<民事裁判>善意發表「可受公評」之事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而這裡又說: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補鈣藥品已涉及多數人利益了。

至於證據,叫小老百姓去查,實在很困難。檢調單位才有權查大統公司與醫生們的資金往來與通聯記錄等等。但現實往往是有權的檢調單位不動,要小老百姓拿出證據來
舊 2009-09-24, 06:15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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