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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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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工廠苦命人
文章: 230
引用:
作者XElem
感謝講解....
另:好奇&八卦請問一下∼此一『期限』用意何在??
一般來說:
除非發生重大變故∼否則10年內的『幣值』應該還不至於有天地之別吧....


這跟幣值無關哦..~~

而是請求權與請求期限的範圍~~

到期支票視同現金了,如果持票人一直不去兌現,當然時間一到請求權就消滅~~

可能也防止故意不去領,而另有用途/居心....

用一個簡單的例子..

車禍事故請求權為二年,若是沒有設定,就會有些請求問題衍生~~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若無法和解,請向監理站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民事求償請求時效二年內。

車禍事故有人受傷無法和解時,請於六個月內主動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刑事部分權益。

周星馳-威龍闖天關(張彪告陳祥富篇)
http://www.pcdvd.com.tw/newreply.ph...ly&p=1081830963

如果沒有請求期限內提告,或是請求賠償~~期限過後,就不得請求,
.
以上.參考,請指教
舊 2009-09-19, 02:32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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