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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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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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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ype100
再補充,還有一種是辯稱
有很久沒使用的帳戶,把提款卡、帳本連同書有密碼的紙條寫在一起
結果家裡遭闖空門被竊
但意外的是這樣的案情
經調查後除了沒有報案紀錄外,同樣無法具體指出何時遭竊
又為何辯稱久未使用,卻查出在遭歹徒冒用前(有遭詐欺的金額匯入)
短期內竟將原戶頭的資金全數領出

現在的刑法因為刪除了連續犯,變成每一次詐騙集團得手款項
就會被認定有一次幫助詐欺的犯行,也就是各屬不同的案件
所以等於每一件都是重起調查,到檢方才可能會有合併偵訊的動作
到法院亦是就各個詐騙集團行為數來判斷(主犯從犯概念)
所以就會發生同時有個11件幫助詐欺的案件在跑的窘狀
過去94/95年修法因為認為連續犯、牽連犯的處罰太輕而刪除
當時還配套定應執行刑後,即使原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
訂執後如合併執行刑超過6個月,即不得易科罰金
現在易科罰金的部分先被釋字662號宣告違憲
結果...

今天平面媒體剛好一篇檢察官的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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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帳戶給陌生人 怎是被害人?

【聯合報╱梁義順/檢察官(雲縣虎尾)】 2009.09.19 04:28 am


近日警察大學葉毓蘭副教授,因外甥女帳戶成為詐騙案之「人頭帳戶」,遭各地警方通知到案而南北奔波,大力抨擊檢警人員冷血、欠缺同理心、辦案有問題云云。身為司法人員,深覺有必要說明,以正視聽。

司法實務上對於提供銀行帳戶的行為,普遍以幫助詐欺罪偵辦、判刑,邏輯道理簡單,因為帳戶的功能在於提供存款、提款或匯款,存簿、提款卡及印章均為個人重要物品,理當妥善保管,正常人不可能把存簿、提款卡、印章交給陌生人。

開戶者將帳戶交付他人後,以往常常辯稱:帳戶遺失,且因為密碼寫在存簿上,所以別人可以提領、轉帳云云。但這種辯解極不合常理,怎會恰巧在帳戶「遺失」後剛好就有被害人匯款,且「遺失」時帳戶內又都沒有存款!所以偵審人員當然認定開戶者故意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以往作這種辯解的人幾乎都遭到判刑。

然而,近來常見的辯詞則是:因為應徵工作,需要薪資轉帳,所以應公司人員要求而提供帳號及提款卡云云。但辦理薪資轉帳只要提供存摺影本即可,怎麼還需要交付提款卡呢?我們怎麼會把提款卡交給陌生人呢?這樣的辯解仍無解於幫助犯罪的成立。

由於提供他人帳戶已是犯罪行為,雖然在身分被冒用開戶的情形下,被冒名者確實是被害人,而且可能因為受騙匯款的被害人數眾多,並在不同縣市就近報案,而須到處奔波。

被冒名者如果收到不同縣市警察單位的到案通知,可以依通知書上記載先與承辦員警聯絡,表示有遭到冒名開戶的情形,請承辦員警先向開戶銀行調取開戶資料,被冒名者可以先寄送身分證件影本供承辦員警核對,以證明本人證件與開戶資料不符,證件確實遭到冒用。因冒名者係親自到銀行開戶,由行員拍照,從照片可以看出與被冒名者證件照片有別。

被冒名者亦可提供在職證明、其他帳戶存款證明,以證明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不可能出賣帳戶。如果又收到其他警局的通知,被冒名者可請求向第一次作筆錄之警局調取筆錄影本。

最後,警局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後,如果認定身分遭到冒用,檢察官是會以不起訴處分偵結本案,其效力與無罪判決相當,被冒名者不會再因同一事件受到偵辦。

【2009/09/1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143773.shtml
舊 2009-09-19, 10:01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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