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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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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還有一種是辯稱
有很久沒使用的帳戶,把提款卡、帳本連同書有密碼的紙條寫在一起
結果家裡遭闖空門被竊
但意外的是這樣的案情
經調查後除了沒有報案紀錄外,同樣無法具體指出何時遭竊
又為何辯稱久未使用,卻查出在遭歹徒冒用前(有遭詐欺的金額匯入)
短期內竟將原戶頭的資金全數領出

現在的刑法因為刪除了連續犯,變成每一次詐騙集團得手款項
就會被認定有一次幫助詐欺的犯行,也就是各屬不同的案件
所以等於每一件都是重起調查,到檢方才可能會有合併偵訊的動作
到法院亦是就各個詐騙集團行為數來判斷(主犯從犯概念)
所以就會發生同時有個11件幫助詐欺的案件在跑的窘狀
過去94/95年修法因為認為連續犯、牽連犯的處罰太輕而刪除
當時還配套定應執行刑後,即使原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
訂執後如合併執行刑超過6個月,即不得易科罰金
現在易科罰金的部分先被釋字662號宣告違憲
結果因為當年這樣的規定,所以一堆犯案多起竊盜、詐欺的歹徒
都是採用多罪輕判(3-5月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處罰
當此釋字做出後,結果就是讓這些歹徒可以拿不法所得易科罰金之後放出
當時的制度剩下一半,結果反而處罰到這些非主犯的老百姓
不少大法官還在協同意見書上大表贊同
某一位還寫了一整段大拍前輩的馬屁,令人做噁
舊 2009-09-19, 08:57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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