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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目前遭受爭議的案件,就是詐騙集團利用他人的帳戶做為人頭匯款使用
另外加上在臺雇用車手領款以逃避追緝
而因為過去在實務上,有大量的案件顯示這些人頭帳戶通常都是自願交出的
管道可能是看報紙上的小廣告或是在路上為人搭訕後交易賣出
而這些看小廣告賣出或出租帳號跟個資的(通常只要帳本、提款卡)費用以萬元內為主
是以當面交付個資並現金的方式與同在台灣的人交易(我個人懷疑不是單純車手)
但是這些人極難遭到查緝(連抓到車手機率都不高)

又各位應該知道現在要到銀行辦理一些事項,認定上已經較過去嚴格了
雙證件、本人臨櫃才能辦理,包含補辦金融卡或是臨櫃取款
各位可以試想一下
1.除了極少數可能被闖空門或皮包遭竊
連金融卡、身份證、健保卡或駕照等都被偷走的情形下
這些個資又被小偷賣給詐騙集團利用,才可能直接被利用為人頭帳戶
但是怎麼被查到的人頭帳戶都沒有報警遺失?
2.如果僅身份證遺失被冒用,你要如何讓歹徒冒著被銀行人員發現的風險去臨櫃辦理帳戶事宜?
(要偽造二張證件、留下影像紀錄等等)
又是否歹徒已經具備充分偽造、變造臺灣身份證(及其他證件)的能力
3.如果歹徒沒去辦理,那金融卡怎麼會到歹徒手上?
(才能使用ATM或網路銀行)
在這樣的前提與多層的條件下
又剛巧很多被查獲的人頭帳戶,怎麼其經濟狀況普遍不佳
並意外的無法在庭上具體指出何時、地遺失證件
加以通常證件遺失的時候,比如整個錢包丟失,照常理應該會全數補辦吧
如果白天需要工作,則補辦的時間應該會更密切(可能請假個2、3天處理完)
怎麼這些人頭戶會連這點都沒提出或請求調查呢
還是說因為這些資料都是出租的,認為對方還會返還所以不用辦理遺失呢

試問各位,如果你碰到這樣的被告,你會怎麼想?
就算你私心覺得有可能不是他主動交付帳戶資料的
請問要怎麼幫他脫罪?
舊 2009-09-19, 08:23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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