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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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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
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一、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超過一年,就算失效了.

但債權是否仍存在.就另行討論了
舊 2009-09-19, 03:12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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