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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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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只要有工作的實際情況,就需給付工資
雖然工資是勞資雙方議定”給付方式”,但不能不給也不能低於法定標準
檢舉受理單位是各地勞委會或縣市政府勞工局

如果是實習不給薪,就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先前給我的答案,他們會檢視幾個項目:
1.實習計劃
2.實習課程實施(帶領教學)
3.有無強制出缺勤
4.有沒有業務分擔
5.是否為學習性質

依上面幾個項目來看,很明顯的這個案例應是假實習之名,行詐欺之實

以上,供參考∼
另...奇摩那個回答是完全錯誤的回答∼
舊 2009-09-18, 11:37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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