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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5.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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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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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10
看了這個案例後發現.例如前些天.機車女騎士的http://udn.com/NEWS/SOCIETY/SOC5/5131249.shtml

這類的新聞.後面接著的都是通篇罵聲.幾乎啥男廳的話都有

那如果女騎士告的話應該也是一次一大堆.PTT那邊好像常有這樣的事情

一次告一大串.一個都跑步掉



本來想到 可受公評這句話 就查了一下.出現以下結果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article_id=3816

前民意代表謝啟大、馮滬祥指稱前總統夫人李曾文惠女士,於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落選總統時,攜帶大批美鈔現金出國(失蹤八十八個小時)....此傳聞是否真實,令社會囑目及關心。

經李曾文惠女士認有「誹謗」,堅持對謝馮二人提起「告訴」,第一審刑事法院認定謝馮二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判決「無罪」;經上訴高等法院,形勢逆轉,改判謝馮二人有罪....。
  
關於誹謗的處罰,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同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亦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為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李曾文惠女士為公眾人物,屬「可受公評」之對象應可確定。然而,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者「是否應負完全證明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第五○九號文中關於「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見解,一般解讀為採取較嚴格的標準,但本人認應僅止於「相當合理之確信」為已足,並非「對於確信應負事實的舉證責任」。本事件二審刑事法院判決書****現「被告不能提供足以讓人確信其為真實」的理由,似乎不承認誹謗罪中關於「可受公評」的空間。二審刑事法院自由心證的作法,似乎超越了法律客觀解釋之範圍。

因李曾文惠女士為「可受公評」之人,此乃本案件前題應先確定之事,繼而再論「適當評論與否」的價值,二審法院未就此於理由中記載,難怪許多人批評自由心證已經到了濫用的地步了,要推翻專業法官的自由心證專業,是難上加難。


看起來一般人應該都不是公眾人物.所以沒資格去批評.OR 評論時不要帶情緒性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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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9-18, 01:10 AM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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