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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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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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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9
明明就有合約在那裡
問題是買的人看不懂
賣的人又不肯講清楚 (或是他也看不懂 )
等到後來出問題
都是在說買的人自己不看清楚的
賣的人一點責任也沒有 (除了良心被狗咬了)
這樣子說不過去吧

要不然
為什麼法律會規定
買賣契約
得有幾天的審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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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確的時間, 正確的地點, 做正確的事
舊 2009-09-17, 06:08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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