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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gt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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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1
於共用電腦"發現"他人隨身碟損壞,是否構成民、刑事的過失毀損條則?

因事件緊急~可能會走法律途徑~不知道該發於何處,若有不妥~請板大移文~也請各位前輩多指教..感謝不盡

事由:

女友於公司櫃檯操作電腦時,發現物主的隨身碟為無法存取,
但發現前是公司另一位同仁(暫稱A)在操作,使用是否正常情況不知,也就是當時操作電腦USB隨身碟已安裝於電腦;

因女友不太懂電腦,當下的反應真的以為是她弄壞的~結果被對方緊咬..認為我方該賠償.
後經通知小弟,前往代為協助.經測試只抓的到裝置,但顯示無容量亦無法存取;
有嘗試各樣救援軟體亦無法存取~所以沒得救~"~
後送威剛原廠亦無法做資料救援處理,並判定非人為損壞.原件不修退返.

本日將物品送回物主本人,當事人不接受無法修復之實情,
據稱內有相片4~5百張,要求賠償.當下告知若有存過檔案之電腦可代為嘗試救援.
且我方已提供最大誠意.代送修及提供救援動作.
但該物主均稱另無任何備份,要求賠償內部資料,
計價單位依他論數.EX:單張照片50~100 *4~500

當下溝通無果.物主提出若不賠償將可能提出偷竊.侵害他人秘密.毀損等告訴,(經查詢
該隨身碟為同事A取出使用,且放存處無錄影畫面佐證.偷竊應不在我方成立.)

想請教大家:

1.在原廠判定下非人損,賠償責任是否在我方?損壞責任是否包含公司(通用電腦)&同事A?

2.目前查詢到的條文有:

1.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屬於告訴乃論) 刑法第354條規定 ,只要使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就成立毀損器物罪,得遭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致令不堪使用」,乃係指損壞以外之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而言。

2.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或干擾他人電碰紀錄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碰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在這樣情況下,成立的機會有多少?若提出告訴是對方需提出證明犯罪~或是我方提出證明無罪.

3.若提告不成,我方是否可提出誣告?

4.在嘗試溝通下未果~我方也釋出最大誠意(代送保固或送他另一支隨身碟)的情況下,後續該如何處理?

除了法律途徑~畢竟是女友公司同事我也想大事化小.但對方態度如此~在小弟溝通下..亦難接受..唉~

以上煩請各位前輩提供意見解惑~真的感謝不盡.
     
      
舊 2009-09-17, 03:5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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