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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tsai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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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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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神騎士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不要先去看看法條怎麼解釋的.........
     
      
舊 2009-09-14, 10:25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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