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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ko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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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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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神騎士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前面內容有說,因為B對A來說並沒有法律上的救助身分(法律上認定的救助身分是指對於A有保證人的地位來源,主要有:依法令、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密切的生活關係、危險前行為、危險共同體、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而你說的遺棄罪是要在具有法律上的救助身分上,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
兩者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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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勇者可以打敗魔王,鎖了的木門,打不開就是打不開

舊 2009-09-14, 09:28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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