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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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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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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6
引用:
作者hankkoala
其實在刑法上面
只要不是你造成她的問題
是可以見死不救而且是完全沒有責任的

例如:有一個人A在河裡快要淹死了,B剛好經過那邊,A希望B救他,可是B見死不救,當作沒看到走人,最後A死了A的家屬想告B殺人,但是因為B對A來說並沒有法律上的救助身分(法律上認定的救助身分是指對於A有保證人的地位來源,主要有:依法令、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密切的生活關係、危險前行為、危險共同體、危險源的監督義務。),因為他是路人 ,而且B也沒有自願承擔保護A的安全,所以雖然B對A見死不救導致A死亡,但是法律上並未殺人。

所以為了避免有無謂的紛爭,雖然這個行為是很沒有人性,但是基本上是可以見死不救的。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 2009-09-14, 06:05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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