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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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ger
我是比較想知道的是
這些人是不知道在法律上
誣告是有罪的嗎,以為有告到就有錢
沒告到就沒事嗎
出來跑,早晚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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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一個法務部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文章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872&ctNode=96&mp=001
這裡先來談談
歹徒冒用別人名義來亂告他人犯罪的囂張行徑,該受到那些刑事罪名的處罰。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為我國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
所以,人民認為自己合法的權利受到侵害
當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訴訟,尋求國家給予法律上的保護與保障。
相反地,如果人民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是蓄意要侵犯他人的權利
除了民事訴訟是採取收費的有償制度,提起訴訟的人需要自己負擔訴訟費用的損失以外
有時還要負起侵害他人權利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所提的是刑事訴訟,則要負起刑法上的誣告罪的刑責。
刑法上的誣告罪可分為普通誣告罪與特別誣告罪兩種
一般人犯的是普通誣告罪,有關普通誣告罪的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可以歸納成二點:
第一. 要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意圖:
刑法所稱的意圖,通常是指期望的意思,也就是犯罪的目的。
學說上稱為主觀的違法要件。
刑事處分指的是依據刑法或者特別刑法給予處罰的意思。
懲戒處分的對象,則限於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就是要公務員受到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的懲戒處罰而言。
=======↓↓↓↓=========== 車禍誣告的重點在此 =====↓↓↓↓==============
第二. 是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謂該管公務員指的是具有主管這種事務的公務員而言。
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具有偵查犯罪職掌的司法警察(簡稱:警察)、司法警察官(簡稱:警官)
檢察官與擔任刑事自訴審判職務的法官等是。
在使公務員受到懲戒處分方面
則包括被控告的公務員的主管長官、上級有監督權的主管機關長官
具有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行使彈劾權的監察院監察委員等是。
至於誣告,是指虛構事實主動提出申告的意思
如果是面對該管的公務員的調查或者推問的時候,編造謊言扭曲事實,誣指某人涉嫌犯罪,這種情形是不能成立誣告罪的。
申告的方法,包括告訴、告發、自訴、報告、舉發等等
申告的具名是不是使用本人名義,或者匿名,或者是假冒他人的名義,均非所問。
只要查出的證據可以認定是某人所為,這人就得負起刑事責任。
如果是冒用他人的名義具狀來誣告,另外還犯了偽造私文書的罪名,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算是輕罪。
刑法上的誣告罪,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除非是能夠得到法院的同情從輕發落,宣告緩刑。
只要是受到有罪的判決,都必須要進入監獄裡過蹲苦牢的日子,真可以說害人不成反害己!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