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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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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nkkoala
例如:有一個人A在河裡快要淹死了,B剛好經過那邊,A希望B救他,可是B見死不救,當作沒看到走人,最後A死了A的家屬想告B殺人,但是因為B對A來說並沒有法律上的救助身分(法律上認定的救助身分是指對於A有保證人的地位來源,主要有:依法令、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密切的生活關係、危險前行為、危險共同體、危險源的監督義務。),因為他是路人 ,而且B也沒有自願承擔保護A的安全,所以雖然B對A見死不救導致A死亡,但是法律上並未殺人。

所以為了避免有無謂的紛爭,雖然這個行為是很沒有人性,但是基本上是可以見死不救的。

以這個例子為例,如果B跳下水救人,但並沒有救生員資格,而A死亡

A家屬是可以提告B,而且B或許會被判連帶責任,因為B可能是救了他,但也可能是害了他,家屬可以對B是否有能力救人提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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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9-12, 09:10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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